新标准的共同点是增设了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水泥工业及电池工业新排放标准还增加了企业周围环境质量监测的规定,标准的这些变化预示着工业领域空气质量监测需求将进一步增大。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通过制定、修订重点行业排放标准“倒逼”产业转型升级,12月27日,环境保护部会同国家质检总局发布了《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915-2013) 、《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GB 30485-2013)及其配套的《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 662-2013)、《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484—2013)》和 《制革及毛皮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486—2013)》等新标准,以及《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等6项有色金属行业排放标准修改单。新标准的共同点是增设了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特别排放限值针对包括“三区十群”47个城市的重点控制区的“6+1”重点行业(领域),其限值和实施时间点规定都更为严厉,火电项目实施时间要求与规划发布时间同步,其他行业实施时间与排放标准发布时间同步。《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915-2013)和《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484—2013)》还增加了企业周围环境质量监测的规定,标准的这些变化预示着工业领域空气质量监测需求将进一步增大。
新标准带来仪器需求增长
与水泥工业执行的现行标准《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915-2004)相比,《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915-2013)重点提高了颗粒物、NOx的排放控制要求,并且增加了特别排放限值。新标准还在原有污染物控制项目(PM、SO2、NOx、氟化物)的基础上增加了氨(NH3)和汞(Hg)控制项目,汞及其化合物的检测方法为《固定污染源废气 汞的测定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暂行)》(HJ 543),使用的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为原标准所无。另外,二氧化硫的检测新增《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HJ 629)为标准方法,与原有的两种标准方法碘量法与定电位电解法相比,检测精度更高而且即可用于瞬时监测也可用于连续监测,因此新标准预计会在未来两年增加可观的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需求,也会带来一定的非分散红外法二氧化硫气体分析仪或带非分散红外法二氧化硫气体分析的多组分气体分析仪的需求。
详细报道:水泥行业排放新标准将增原子吸收等需求
《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484—2013)》和 《制革及毛皮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486—2013)》两项新标准实施之前,制革及毛皮加工企业执行的是《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电池企业执行的是《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这两项1996年发布的原有标准准入门槛很低,也未包含污染物监测方法标准等内容,针对两个行业的新标准大幅收严了污染物排放限值,并按照《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等规定,要求企业自行监测污染物,按有关法律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这两项新标准预计会带来PH计、分光光度计、气相分子吸收光谱仪、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离子色谱仪等多种分析仪器的需求增长。
详细报道:电池及毛皮行业排放新标将增多种仪器需求
环保部还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了《铝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5-2010)、《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6-2010)、《铜、镍、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7-2010)、、《稀土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6451-2011)和《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6452-2011)等六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修改单,修改单相对原标准增设了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明年还将有7项新标准设置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据环保部发布的官方内容,按照《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等文件要求,“十二五”期间要针对火电、钢铁、石化、水泥、有色、化工等企业以及燃煤锅炉项目等“6+1”类重点行业(领域)制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拟发布25项设置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其中18项标准已经发布,涵盖了火电、钢铁、水泥行业和大部分有色行业、部分化工行业,其余标准制修订工作将力争在2014年完成。
关于特别排放限值
2012年,经国务院批准印发的《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环发〔2012〕130号)规定:“重点控制区内新建火电、钢铁、石化、水泥、有色、化工等重污染项目与工业锅炉必须满足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特别排放限值要求,火电项目实施时间与规划发布时间同步,其他行业实施时间与排放标准发布时间同步。”该规划同时明确:重点控制区包括“三区十群”47个城市,除重庆为主城区外,其他城市为整个辖区。
依据《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2013年2月27日公布的《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年第14号)进一步明确了“三区十群”的“6+1”重点行业(领域)新建企业、现有企业实施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具体时间、地域、内容。
国务院印发的《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明确要求:“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区域以及辽宁中部、山东、武汉及其周边、长株潭、成渝、海峡西岸、山西中北部、陕西关中、甘宁、乌鲁木齐城市群等‘三区十群’中的47个城市,新建火电、钢铁、石化、水泥、有色、化工等企业以及燃煤锅炉项目要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